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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我局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文标识具体要求
(一)公文标识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类型。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四)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要求,将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中:
(一)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可参照发文呈批单样本(附件1)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拟依申请公开的必须说明合理充分理由;拟不公开的必须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凡是定为不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文件,连同理由一起做好登记建档备查。
(二)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没有标注的,或标注为不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但没有说明理由的,退回拟稿人重新标注公开属性或说明理由后再办理。
(三)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版记位置(原主题词位置)加括号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四)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将该公文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开,并将纸质文件提供给上级政务服务中心、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
三、强化责任意识
做好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认定工作,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的要求。
四、加强自查
(一)务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要求,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检查。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二)自查后,如有需要转换公开属性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要在局网站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属于不公开的要填写保密审查表并附合法合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