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案件名称:安徽某精工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办案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委托宣城经开区应急管理指挥中心处罚。
当事人:安徽某精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案件基本事实:2022年3月21日,宣城经开区应急管理指挥中心根据上级交办,对安徽某精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行为1.熔炼车间墙壁、窗户破损,熔炼炉前屋面漏雨,雨天生产现场地面有积水,铝屑存放处地面潮湿;
行为2.加热炉、喷涂烘箱廊道等场所缺少有限空间现场告知牌和警示牌,部分警示牌张贴不规范;
行为3.铝棒切割使用干式除尘器,旋风分离器未设置控爆措施,铝棒切割粉尘收集使用的风机装在旋风分离器上部,正压吹送粉尘至开敞式布袋收集;
行为4.铝棒切割和喷涂线除尘设备均有粉尘未及时清理;
行为5.模具车间液氨钢瓶存放在车间中部,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和事故喷淋设施未有效投入使用,氨气输送未使用焊接管道,现场存放的废旧液氨钢瓶无安全防护措施;
行为6.车间内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2米以下用电未使用安全电压,电器箱柜缺少跨接,喷涂线静电接地不规范,多处设备缺少接地,燃气管道缺少跨接,现场使用的氧气、乙炔气管线使用不规范;
行为7.乙炔库缺少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和事故排风设施,照明灯开关不防爆。
2022年3月22日, 宣城经开区应急管理指挥中心向当事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
二、处理结果
安徽某精工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作出责令整改,并处肆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一)法律适用。行为1、4、5、6、7均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程序分析。1.立案。2022年3月21日,宣城经开区应急管理指挥中心根据上级交办,对安徽某精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3月22日立案。2.调查。3月22日,办案机构向企业有关人员送达询问通知书,并开始调查询问收集证据。3.审核。4月6日,办案人员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4月8日,案件经法制审核人员审核,并出具《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4.告知。4月8日,向拟处罚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5日内有权陈述、申辩或听证。5.处罚决定。4月18日,向处罚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可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申请行政诉讼。6.结案。4月18日,办案人员对企业进行复查,企业已完成整改。4月19日,罚款已缴纳,并结案。
(三)证据运用。本案涉及多个违法行为,办案人员针对每个行为要充分收集证据,尤其是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应查找相应准确无误的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后,再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本案收集的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2份、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7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充份证明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四)自由裁量。针对当事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根据自由裁量规则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同时结合《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对当事人作出了适当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是为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能够提醒工作人员预防危险,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可以充分发挥法规规范的预防与教育功能,以案释法,以儆效尤,使企业树立“安全无小事”的红线意识。通过警示企业,督促其落实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及时在较大危险因素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减少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