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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20 14:53 信息来源:市应急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一、基本案情

        案件名称:安徽某精工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办案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委托宣城经开区应急管理指挥中心处罚。

        当事人:安徽某精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案件基本事实:2022年3月21日,宣城经开区应急管理指挥中心根据上级交办,对安徽某精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行为1.熔炼车间墙壁、窗户破损,熔炼炉前屋面漏雨,雨天生产现场地面有积水,铝屑存放处地面潮湿;

        行为2.加热炉、喷涂烘箱廊道等场所缺少有限空间现场告知牌和警示牌,部分警示牌张贴不规范;

        行为3.铝棒切割使用干式除尘器,旋风分离器未设置控爆措施,铝棒切割粉尘收集使用的风机装在旋风分离器上部,正压吹送粉尘至开敞式布袋收集;

        行为4.铝棒切割和喷涂线除尘设备均有粉尘未及时清理;

        行为5.模具车间液氨钢瓶存放在车间中部,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和事故喷淋设施未有效投入使用,氨气输送未使用焊接管道,现场存放的废旧液氨钢瓶无安全防护措施;

        行为6.车间内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2米以下用电未使用安全电压,电器箱柜缺少跨接,喷涂线静电接地不规范,多处设备缺少接地,燃气管道缺少跨接,现场使用的氧气、乙炔气管线使用不规范;

        行为7.乙炔库缺少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和事故排风设施,照明灯开关不防爆。

        2022年3月22日, 宣城经开区应急管理指挥中心向当事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

        二、处理结果

        安徽某精工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作出责令整改,并处肆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一)法律适用。行为1、4、5、6、7均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程序分析。1.立案。2022年3月21日,宣城经开区应急管理指挥中心根据上级交办,对安徽某精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3月22日立案。2.调查。3月22日,办案机构向企业有关人员送达询问通知书,并开始调查询问收集证据。3.审核。4月6日,办案人员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4月8日,案件经法制审核人员审核,并出具《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4.告知。4月8日,向拟处罚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5日内有权陈述、申辩或听证。5.处罚决定。4月18日,向处罚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可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申请行政诉讼。6.结案。4月18日,办案人员对企业进行复查,企业已完成整改。4月19日,罚款已缴纳,并结案。

        (三)证据运用。本案涉及多个违法行为,办案人员针对每个行为要充分收集证据,尤其是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应查找相应准确无误的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后,再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本案收集的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2份、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7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充份证明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四)自由裁量。针对当事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根据自由裁量规则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同时结合《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对当事人作出了适当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是为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能够提醒工作人员预防危险,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可以充分发挥法规规范的预防与教育功能,以案释法,以儆效尤,使企业树立安全无小事的红线意识。通过警示企业,督促其落实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及时在较大危险因素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减少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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